7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批复,批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闭哈尔滨分行。
批复显示,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渣打银行(中国)哈尔滨分行应当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渣打银行(中国)哈尔滨分行应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的监督指导,涉及外汇审批或核准的事项,应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出具清算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确认,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渣打银行(中国)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哈尔滨分行的关闭、注销等相关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钱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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