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发布批复,同意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
批复显示,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和管理资本补充债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等有关规定。
同时,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应在获得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发行许可的期限内完成发行事宜,并在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浙江金融监管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编辑:李京硕 王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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