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批复,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含)元。
批复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和管理资本补充债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2〕175号)等有关规定。
同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获得主管部门发行许可的期限内完成发行事宜,并在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李京硕 王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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