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金融监管局发布批复,同意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资本工具。
批复显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和管理资本工具,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应在资本工具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浙江金融监管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编辑:李京硕 王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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