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发布批复,核准杨法德辽沈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批复显示,辽沈银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同时,辽沈银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编辑:李京硕 王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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