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批复,同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
批复显示,太平财险发行和管理资本补充债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等有关规定;应在获得主管部门发行许可的期限内完成发行事宜,并在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编辑:钱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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