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华夏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夏某龙,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相关基金的未公开信息,实际控制“张某”证券账户并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构成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夏某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约5307777.21元,并处以约5307777.21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0615554.42万元。
实际上,华夏基金2023年3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夏云龙,自3月3日起因个人原因离任其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
附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号
当事人:夏某龙,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夏某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夏某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夏某龙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夏某龙于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任职于华夏基金,先后担任投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系华夏基金的基金从业人员。
二、夏某龙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基金的未公开信息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红利基金)和华夏周期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基金)均实行分盘管理,即由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等投资人员组成投资小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的主协调人,投资小组成员独立运作所负责的分盘,开展日常交易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相关期间内,夏某龙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华夏红利基金第6分盘(以下简称华夏红利6组)和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第1分盘(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运作,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具体如下:
(一)夏某龙知悉华夏红利6组的未公开信息
2019年12月29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红利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红利6组。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红利6组,具体开展华夏红利6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红利6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公开信息。
(二)夏某龙知悉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未公开信息
2021年10月11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3月3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具体开展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公开信息。
三、夏某龙实际控制“张某”证券账户,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一)夏某龙控制“张某”证券账户
2013年6月,“张某”证券账户开立。2015年4月,“张某”证券账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张某”证券账户自开立日至2023年3月期间,账户密码、登记手机号码、三方存管银行卡等均由夏某龙控制并实际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为夏某龙所有并实际使用,证券账户内的交易及银证转账由夏某龙实际操作。
(二)“张某”证券账户与相关基金趋同交易
2020年1月3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夏某龙操作“张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华夏红利基金、华夏周期驱动基金账户,与华夏红利6组、华夏周期驱动1组趋同买入股票73支,趋同买入金额8,831.70万元,交易获利5,307,777.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夏某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夏某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307,777.21元,并处以5,307,777.21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